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亚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德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德灿借款本金19.4万元。二、驳回原告闫德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亚兵负担3800元,原告闫德灿负担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