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俊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井新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井新峰借款1.6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井新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俊杰负担150元,原告井新峰负担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