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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2 11:25:5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俊杰、赵晓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井新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井新峰借款8万元,并2013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赵晓楠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井新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俊杰、赵晓楠负担1000元,由原告井新峰负担800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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