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邓顺修: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邓顺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金枝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六个月〉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23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顺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