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荆小永:
本院受理原告聂许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家中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荆小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聂许辉借款10000元人民币。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荆小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