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6-15 17:59:4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邱俊昌诉你们公司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杨志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们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