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翠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卫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宋卫兵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儿子宋文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家事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