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步涛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办公地址迁移新址不详,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等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姚步涛在诉状中称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0万元等。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颍桥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举证通知书所规定的举证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间届满之日起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颍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依你方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