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6-01 15:23:3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彦超: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军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一、判令非婚生儿子周帅军由原告周志军抚养,有被告李彦超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儿子十八周岁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10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