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彦超: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军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一、判令非婚生儿子周帅军由原告周志军抚养,有被告李彦超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儿子十八周岁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10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