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跃午: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营诉你与陈喜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胡跃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占营电路工程款5000元,被告陈喜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李占营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