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被告谢臣朋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谢臣朋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李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3、利息计算至还款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