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牛草草:
本院受理原告高利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牛草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利亚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牛草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