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利、宋春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克锋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克锋的诉讼请求是:一、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