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0-29 11:01:1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与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罗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123号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1月29日上午9时、2016年3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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