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要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付群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张付群与被告张要兵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张梦馨、婚生子张虎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张梦馨、张虎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付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