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邵增增、孟丹丹、邵向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被告邵向丹偿还借款本金45854.75元,以及偿还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5月9日利息2053.33元,共计47908.08元,以后利息(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19.89%计算至还款之日。2、被告邵增增、孟丹丹、张松占、张青芳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