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邱俊昌诉你公司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杨志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邱俊昌工程款259994元(含439650元的建筑税金)及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在其支配管理的襄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项目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二、驳回原告邱俊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的反诉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