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弆佚:
本案原告顾豪杰诉被告姚弆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05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姚弆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顾豪杰借款59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280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14050元,由被告姚弆佚负担12850元,由原告顾豪杰负担1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