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广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良借款500000元。被告黄清杰、赵国利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王志良负担1400元,由被告张广见、黄清杰、赵国利负担8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