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5-19 10:04:3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程晓民、潘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自民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晓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自民借款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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