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魏全业:
本院受理原告陈洁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全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洁借款人民币829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被告郭晓燕对以上借款中的4439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