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亚帅:
本院受理原告耿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亚帅、宋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玉红借款30000元及利息21600元(利息计算方法:自2012年6月23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