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大应: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运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中要求:1、被告李大应偿还借款158000元,利息42930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6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