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林鹏、杨丽萍:
本案原告赵永刚诉被告李林鹏、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26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林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永刚借款20万元,利息计算办法:按年利率6%自2015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杨丽萍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李林鹏、杨丽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