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新伟、郭铅民: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要求被告孙新伟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0739.5元,共计160739.5元。2、高朝民、郭铅民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