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锋:
本院受理原告苏和平诉你与颜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苏和平的诉讼请求是: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利息36000元及2016年1月19日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