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杜军思:
本院受理原告韩俊雅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韩俊雅在诉状中请求:1、儿子杜明凯、女儿杜钰新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成年;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