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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3-08 15:42:1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任创召: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任创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书芳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680元由被告任创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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