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5-11 15:23:3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郑二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偿还借款本金一万元及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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