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大应、安付峦: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峰借款本金人民币195760元及利息,被告安付峦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大应、安付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