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襄城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诉你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襄城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费99万元。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由被告襄城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