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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5-10 08:44:2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夏传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许明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夏传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许明工程款18000元及利息1355.2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一年〉基准利率6%自2014年7月18日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一年〉基准利率6%自2014年8月1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夏传军负担284元,原告李许明负担12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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