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任俊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易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与被告任俊华离婚。2、婚生子任世康由被告任俊华抚养,婚生女任诗涵由原告郑易敏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3、诉讼费由原告郑易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王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