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5-06 16:01:5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马蛟:
本院受理原告闫浩辉诉你与丁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闫浩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被告丁欢欢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马蛟、丁欢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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