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蛟:
本院受理原告闫浩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闫浩辉借款本金人民币431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马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