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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5-04 11:44:4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冀路洋:

    本院受理原告马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冀路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永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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