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新闯:
本院受理原告姚志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新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姚志亭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诉讼费8800元,由被告朱新闯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