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照阳:
本院受理原告付冬霞诉被告王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月息2% 计算至实际还款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7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