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4-02 10:26:0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杨晓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光杰诉被告杨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自2015年3月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归还借款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7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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