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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4-02 10:25:2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孟丽敏诉被告赵国利、武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支付逾期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月息2%(24个月)计(14.4万元),共计44.4万元。后期资金占用期间按2%计算直到本息还清之日;本案因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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