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长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峰诉被告孙长兴、李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被告孙长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原告该笔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李中杰对该笔债务本金、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7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