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4-01 10:23:4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照阳:
本院受理原告郭哨兵诉被告王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78000元,共计22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7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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