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5-03 16:59:0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与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罗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襄城县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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