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广见:
本院受理原告赵许要诉你及宋春涛、赵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一、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4万元(暂算至2015年3月6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定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