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宝军、恒仁祥通物流有限公司、海伦市鑫博运输车队:
本院受理原告王井玉诉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井玉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1313.4元。二、驳回原告王井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30元,由原告王井玉负担650元,被告张宝军负担30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