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宝军、恒仁祥通物流有限公司、海伦市鑫博运输车队:
本院受理原告栗江海诉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栗江海车辆损失费、路产损失费共计人民币8401.4元。二、被告张宝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栗江海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宝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