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松晓锋:
本院受理原告刘登要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73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