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司松卫:
本院受理原告谷培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谷培红的诉讼请求是: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司文博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