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库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层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限你60日到本院领取(2015)襄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层恩与被告库民离婚。二、婚生女孩库开心,由原告李层恩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其女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间届满后的日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及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