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关磊、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被告毛志安、孙青花、周献涛、汪景霞与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毛志安、孙青花偿还借款本金87124.01元,以及偿还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3月29日利息5084.16元,共计92208.17元。以后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19.89%计算至还款之日。2、被告周献涛、汪景霞、王关磊、刘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